2006年11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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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家在庭上笑呵呵握手
金华中院审理民事案件用心调解定纷止争
本报记者 朱乔夫/文 通讯员 徐晋/摄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十六字指导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司法调解通过把讲理与讲法结合起来的方法,让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结果,自动履行程度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彻底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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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9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一件赔偿数额较大、案涉两省三地的民商案件,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当庭结案。
  旁听庭审的6位金华市人大代表、4位市政协委员以及金华市科技局、工商局有关领导,对于审判人员在庭审中把握公正与效率的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认为,如此复杂的案件能当庭实现案结事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有着非同寻常的重大意义。
  这恰好是金华中院民三庭今年以来审结的第100件案件,也是通过调解以撤诉、和解方式结案的第83件。据了解,截至今年10月底,金华中院一审审结民商案件378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213件。在这一次次雨过天晴般的握手言和背后,是该院法官们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寻找平衡点的不懈努力。

  “冤家”成“亲家”  一好成两好

  办案法官
  “不管是和解、调解,还是判决,都是案了的一种结果。但若当事人不服判决,且不论上诉甚至申诉、上访等会消耗巨大的诉讼资源和社会资源,单就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对立造成的社会矛盾,就足以让我们如芒刺在背,寝食不安了!”
  10月28日结案的一起民商案,是有关产品自动上漆装置的专利纠纷,原告姓张,他弟弟是被告小刘的姐夫,双方生产的是同一种产品。
  原本互谦互让的亲戚为何会走上法庭?按照老张起诉前的想法,这已经不仅仅是专利权受侵害、经济上受损失的问题了,而是亲戚之间不顾道义、挖墙角,存心要搞垮对方的企业。
  老张告诉记者,他的这个“产品自动上漆装置”专利,是一项能把效率提高上百倍的技术——原来需要一枚一枚地上漆,通过这个装置,可以一下子几百上千枚产品同时上漆。自从用上这个技术后,他的企业就一下子走到了同行前面。
  “没想到,我弟弟的小姨子(小刘)明明知道这是我的专利,还要偷偷地用,连招呼也不打一个。”更让老张生气的,是他厂里的一个技术人员跳槽到了小刘的厂里,还把这项专利技术“带”了过去。
  因为通过交涉解决问题的希望不大,老张一怒之下告到了金华中院,要求小刘停止侵权,同时提出了巨额赔偿请求。
  对这事,小刘也有自己的说法。她说:“那个技术员来上班,说有这样一个技术可以提高效率,我当然是求之不得,哪里想过什么专利不专利的。而且,在他们申请专利之前,我已经在用了。”
  因此,小刘接受了律师的建议——“拖”。她打算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复审,就算结果该专利仍被认定有效,她还可以对此提出行政诉讼。这样的程序走下来,没两三年时间根本解决不了。到时候,这个行业是否红火、自己是否还在做这个产品,都是未知数。
  但小刘没想到的是,在这“拖”的过程中,她将面临数次官司聘请律师的巨额费用、企业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而声誉严重受损,最后还无法逃脱巨额赔偿的恶果。“我又不懂法律,想想拖下去或许会度过这个难关,谁想得到这些后果啊!”小刘说,“法官大概和我沟通了十几次,我总算明白,拖下去不但害了老张,到头来最惨的还是我自己。钱赔光了,亲戚也没得做了,何苦呢?”
  法官的苦口婆心对小刘起了作用,老张倒是比较明白,听了法官的剖析,便主动提出了调解。
  最后,在法官的主持下,一个“完美”方案在一次次的协商中诞生了:双方同意合作使用“产品自动上漆装置”专利;为增加企业竞争力,双方就该上漆项目成立一家合作企业,共同生产;合作企业的负责人为老张的弟弟——小刘的姐夫。
  像这样,一对“冤家”竟然在法庭的调解下成为“亲家”,实在是稀罕!承办法官却告诉记者,在金华中院,这样的民商类案例并不少见。在法官们看来,要把民商纠纷彻底化解掉,做到案结事了,就必须对司法裁判与司法调解的关系有清楚的认识。“这个案子之所以有这样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在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基于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目的来解决他们的矛盾与纠纷的。而对于当事人无调解意向、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无争议的案件,我们还是会依法下判的。”

  公平又合理  止争重言和

  办案法官
  “从法律标准来说,民事审判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而从社会标准来说,民事审判的公正就是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监督机构对其审理和裁判持肯定、赞同态度。但是,在公正和效率之间,公正是根本,是法律最大的价值所在,决不能为了效率而忽视公正。”

  在上海经商的台胞胡成林(化名),可能是对金华中院的公正与效率体会最深的人之一了。当初,他将东阳的家具商人李民生(化名)告到了金华中院,但心里最怕的就是无休止地奔波打官司。再加上自己虽然有理,证据却无力,他愈发觉得自己的损失挽回无望,只是死马当作活马医罢了。
  胡成林与李民生的纠纷源于一次买卖旧家具的委托。李民生曾长期在上海经营旧家具,与酷爱旧家具的胡成林相识,二人关系不错。去年上半年,李民生接受了胡成林的委托,要在东阳帮他买一批旧家具,胡成林当场将10万元购货款存入了李民生的银行户头。
  很快,购货工作在胡成林的共同参与下完成了。但是,由于当时正值年关,交通运输十分不便,故双方商定,将已经买好的旧家具暂时存放在东阳,春节过后再运到上海。双方还就存放的家具品名和件数一一作了登记。
  没想到,麻烦在春节过后出现了。当胡成林要求李民生将该批家具运往上海时,李民生却要求他付代理报酬,胡成林以之前没有约定拒绝了,李民生就说这批旧家具并非胡成林的。
  由于当初双方并未对存放的家具拍照或者对其特征进行书面确认,胡成林要证明这批家具就是他委托李民生买的那些,成了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胡成林原本打算在上海走司法途径讨公道,却因为证据不足而行不通。
  十分灰心的胡成林只好来到金华中院“试试看”,起诉李民生。金华中院经过了解,在确认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受理了此案。但胡成林依然面对举证的难题。数次往返东阳交涉,让他感到心力交瘁。他甚至向法官表示,不管结果如何,只要尽快了结此案就行。
  然而,金华中院的法官们并没有放弃。依据原告的申请,金华中院查封了所有涉案的旧家具。在掌握基本案情后,承办法官3次赴东阳,与李民生当面沟通。期间,出于对李民生工作繁忙的理解,法官还数10次通过电话与其交流。另一方面,法官也与胡成林密切沟通,讲明案件的各种可能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双方对讼争家具的特征仍然各执一词,谁都不肯让步。
  承办法官说,当时,他们也感到了气馁,因为要是就这样判下去,案是结了,当事人却未必能满意和息讼。为此,承办法官再次进行了深入调查,终于得知在购买家具时,尚有一名第三人曾在购买活动中给胡、李二人当过参谋。就这样,综合了案外人的证言,双方对讼争家具的特征终于确定了下来。
  但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由于当时的家具价格已经涨了不少,李民生觉得“连一点报酬也不付,太不公平了”,再次提出了代理费的问题。
  这次,法官改变了策略:对原告言明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而对被告则强调诚实守信的意义。几番说理,双方当事人终于被法官锲而不舍的敬业精神所感动,答应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把胡成林请到东阳,现场进行了调解,李民生当场支付给胡成林13万元现金,胡成林则不再主张这批家具的权利。
  调解结束后,意想不到的一幕出现了。李民生提出,要将诉讼标的之外的一件价值不菲的旧家具送给胡成林,希望以后还是朋友,这让胡成林十分激动。事后,他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连声说:“真的没想到还能拿回钱,而且是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谢谢!谢谢!”

  灵活大调解  各方来帮忙

  金华中院院长林一
  “金华毗邻长三角经济区,私营经济活跃,域内形成了以义乌国际小商品城、永康中国五金城为代表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专业市场体系。这使得新型、复杂、影响大的民商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对法官形成了巨大的考验。如何迎难而上,探索出一条调判结合、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审判之路,成了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了提高调解的成功率,金华中院还积极引入案外人参与调解,建立了以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市场管理委员会等民间自治组织为主体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大调解格局,灵活运用司法与行政手段,成功解决了数起讼争。
  在上海某文具公司诉义乌一家制笔厂仿冒其知名商品独有包装装潢一案中,法院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原告主动要求调解的前提下,多次做被告的工作,说明本案若依法判决,被告诉讼风险极大,调解反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利益。
  不料,在被告同意调解且愿意赔偿原告损失后,原告却改变了主意——在调解协议中追加了许多对被告的限制和惩罚性条款。这下被告不干了,且做好了“长期抗战”的准备。
  为平衡双方利益,金华中院启动了行政协调机制,由法院继续与被告沟通,在该侵权案件前期查处中与原告方有较密切联系的义乌市工商局,则被请出来做原告的工作。经法院与工商部门的联手调解,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新的调解方案。虽然由于案外因素,被告最终选择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但由于前期调解说理工作到位,原被告对判决结果都表示心服口服,不再上诉。
  据悉,金华中院还将诉讼双方的代理律师,组合到了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当中。民事审判第三庭的法官告诉记者,由于民事案件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性极强,而双方的代理律师专业素养较高,不少律师还具有相关产业的从业背景,同时律师较当事人对诉讼风险有更清醒的认识。因此,在金华中院调解结案的民商案件中,律师发挥了很好的协助作用。

  司法调解之有西说法
  民商案件以调解定纷止争,不但符合最高院提出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指导原则,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符合中国人法律、道德、风俗并重的渊源,是老百姓非常乐意接受的。金华中院在审理民商案件时,以公正公平为先,以衡平双方利益为辅的做法值得肯定。
  当然,法院的调解工作得依法进行,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否则一味强调调解率,事情就会朝相反的方向发展。如果该立案不立案、该判决不判决,那就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律师  陈有西)